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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04-08 点击量: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1〕3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自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对中央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进一步规范捐赠配比政策,切实加强配比资金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将采取分档超额累退比例的分配方式安排配比资金。即:将财政部、教育部评审确认的各高校合格捐赠收入额度分为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两档,配比比例分别为100%和50%。各高校合格捐赠收入从零开始分别归入上述两档,分档计算配比额度,加总确定配比资金。本配比方式暂定于2011-2013年实施,此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根据每年下发的评审确认原则,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完整、准确地开展配比资金申报工作。来源于学校内部院系、科研院所及其独立学院、校办企业、附属机构(包括附属中小学、附属医院)等的捐赠款不得纳入配比资金申报范围。对在项目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比资金的高校,除暂停安排该校当年财政配比资金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负责。

三、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收入用途进行严格审核。接受的捐赠资金应足额用于捐赠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以及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等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捐赠资金。配比资金要纳入学校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并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高校基金会筹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力,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四、财政部、教育部将第七开展对各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或评估。检查或评估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配比资金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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