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机关工作首问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03-08 点击量:






校发〔2012〕15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机关工作首问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机关工作首问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机关工作首问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机关管理和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校内师生或校外人员来访(来电)办事、咨询,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负首问责任。
二、首问责任制问责事项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党政所做决议、决定及其工作职责规定,应由其负责解决和办理的事项,而非不当诉求。
三、不论来访(来电)者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首问责任人都要热情接待,不得推脱,并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来访(来电)者的意见、要求和反映的问题,并做好登记和记录。
四、首问责任制按"首问负责、对口办理"的原则进行。
1.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处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来访(来电)者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办理时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办理时限。
不属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主动引领到本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处办理;若负责该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在,应做好解释工作,并负责将登记和记录及时转交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待该工作人员与来访(来电)者取得联系后,方视为首问责任移交。
2.属于职责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本部门负责人,转交或协调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处理。
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若该部门负责人同意接受和办理,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该部门指定的责任人进行交接,待新责任人与来访(来电)者取得联系后,方视为首问责任移交;若该部门负责人不同意接受和办理,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由校领导指定部门办理。
3.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
五、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服务周到。
六、处理办法: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实行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部门未实行首问责任制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予以问责。
首问责任人违反本规定,其所在部门未按本规定予以问责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予以问责。
首问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一次,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责任人年度评先资格。
七、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校部机关和院(系)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两年。
九、本规定由学校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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