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捐赠活动时,必须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实物资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捐赠资产使用单位与捐赠方达成初步捐赠意向,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立项表》并将捐赠协议提交基金会和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对接收实物捐赠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经审议同意接受捐赠后,报基金会审核。
第七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的种类、数量、交付时间、用途、价值等内容。捐赠协议中附捐赠实物清单。
第八条 基金会在接收实物捐赠时应当场验收,捐赠实物须经接收单位、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基金会代表组成资产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管理,并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捐赠实物价值认定。
第九条 基金会接收实物捐赠后,依照入账价值为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捐赠证书。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一)若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或其他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或者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或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三)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章 捐赠实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捐赠实物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接收的捐赠实物进行验收、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由验收小组验收核实无误后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验收入库单》。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接收单位、基金会、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组成。
(二)建立捐赠实物库存资产台帐。
(三) 捐赠资产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单位清点无误后,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实物出库单》,签字盖章后提交基金会。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具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实物,应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方同意。未限定用途的捐赠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分配使用建议方案,价值在50万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价值在50万(含)以上、100万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价值在100万(含)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实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同时,基金会应对捐赠实物使用情况,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非货币捐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