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建设,加强人事管理,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本基金会章程,参照华中科技大学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由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学校统筹社会用工人员和基金会聘用人员构成。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通知》进行管理;学校统筹社会用工人员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临时性用工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基金会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考核。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招聘计划,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
1.合同签订。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基金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后,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合同解除。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对方应有的补偿。
3.合同终止和续订。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期限,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须办理终止手续。若双方均有续签合同的意愿,可以续签。
第七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1.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2.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后,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安排、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第九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由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建立、保存并管理,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为工作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如提出辞职,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
第四章 薪酬
第十二条在基金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社会用工人员按学校人事管理规定执行,基金会聘用人员执行基金会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基金会负责缴纳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工作成绩、工作态度、能力及适应性三部分,通过自我评价、同事互评、部门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对于学校统筹社会用工人员和基金会聘用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损害基金会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