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24-10-23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发﹝2004﹞7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厅﹝2014﹞3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学校所有捐款进入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理事长授权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定和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开支。

第七条  基金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须加强收支预算管理,避免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或者预算执行进度滞后等。本制度所称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秘书处负责拟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历年预算执行情况,在合理预计当年收支的前提下,围绕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保证项目实施,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预算编制范围:收入预算、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费用及筹资费用支出预算等。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1.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由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

2.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用款安排负责编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3.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经学校同意立项,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

4.基金会管理费用及筹资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1.根据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执行,项目用款时须附预算批准书;

2.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应列明调整原因、数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批准,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执行;

3.基金会秘书处年度终了要做好全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资本运作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捐赠行为的自愿、无偿、合法和公益性。基金会收到捐款后应据实开具捐赠票据。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人或除学校外第三方、与入学挂钩等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分户设立科目进行核算。所有捐赠货币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九条  基金会留本基金的收益率按照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特殊情况,可协商确定投资方式和收益率,但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资助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依据会议纪要或审批单划转学校开支或在基金会直接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资助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按以下程序支出:

1.用款单位向基金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用款申请;

2.基金会根据捐款立项表及捐赠协议、年度预算等进行审核;

3.基金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向学校划转捐赠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单笔支出50万元及以上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用于学校建设发展的非限定性项目,50万元及以上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使用5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使用。院系非限定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报基金会审批通过后, 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50万元及以上由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助非学校的项目、管理费用及筹资费用等直接在基金会进行财务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资助非学校的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或理事会决议向学校以外法人单位划转捐赠款时,50万元及以上由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行政办公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保费用等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指为筹集捐款发生的宣传、纪念品定制采购、印刷、差旅、招待等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执行,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未经批准不得开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公务及业务招待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及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主要包括相关单位来访、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业务接待主要包括举办捐赠仪式、走访捐赠人等筹资活动等;所有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接待费原则上不超过基金会年度总支出的1%或年度可支出管理费的10%。

第三十条  为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在基金增值中列支,5万元及以上由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预算外开支必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开立银行账户须由秘书处根据业务需要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基金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加强银行账户信息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七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三十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

第三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据。

第三十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专人保管,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第三十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三十八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秘书长个人名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八章  财务报告编制

三十九  财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报告。每年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

第四十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  编制财务报告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  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  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由秘书处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收支,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等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监督、审查。

第四十  基金会有权对捐赠项目的开展及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终止项目资助。

第四十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给予反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年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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