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4-06-20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网银支付账户投资理财账户等。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变更需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办理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二章 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银行账户信息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信息管理范围。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根据业务需要,基金会秘书处可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秘书处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信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与基金会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岗位不兼容原则指定专人保管银行账户对应印章、支票、网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 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限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十二 基金会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账户,可用于收款、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费用支出等;

2.一般账户用于核算基金会各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基金会专项资金收;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四章 银行账户开立

第十 基金会应按如下程序开立银行账户:

1.秘书处提出银行开户建议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2.审批通过后,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决议,对开户信息资料与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3.秘书处指定专人办理开户手续,基金会银行账户开户户名全称应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一致

第五章 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

第十 基金会应按如下程序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1.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需撤销,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2.审批通过后,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同意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决议办理

3.变更事项撤销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撤销确认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

第六章 银行存款备查账

十五 每季度末,会计应与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出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

第七章 禁止行为

十六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未按时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十七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八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617起执行

十九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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