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指引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
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举例
(以下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会计年利润总额 |
税前扣除捐赠限额 |
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款 |
未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纳税款 |
因申报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而获得的减税额
|
100万元
|
100*12%=12万元 |
30万元 |
100+(30-1)=118万元 |
118*25%=29.5万元 |
130*25%=32.5万元 |
12*25%=3万元 |
10万元 |
100万元 |
100*25%=25万元 |
110*25%=27.5万元 |
10*25%=2.5万元 |
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指引
一、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8年5月12日至12月31日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上述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均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通过这类组织进行的公益捐赠才可进行税前扣除;
2、个人向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直接向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如该机构是国家文件规定享有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
三、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计算举例
(以下计算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会计年利
润总额 |
税前扣除捐赠限额 |
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款 |
未申报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应纳税款 |
因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而获得的减税额
|
10000元
|
(10000-3500)*30%
=1950元 |
3000元 |
(10000-3500-1950)
=4550元 |
4550*20%-555
=355元 |
(10000-3500)*20%
-555=745元 |
12*25%=3万元 |
1500元 |
(10000-3500-1500)
=5000元 |
5000*20%-555
=445元 |
10*25%=2.5万元 |
50000万元
|
(50000-3500)*30%
=13950元 |
20000元 |
(50000-3500-13950)
=32550元 |
32550*25%-1005
=7132.50元 |
(50000-3500)*30%
-2755=11195元 |
12*25%=3万元 |
5000元 |
(50000-3500-5000)
=41500元 |
41500*30%-2755
=9695元 |
10*25%=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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