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示例:(单位:元)
月工薪收入 |
税前扣除 捐赠限额 |
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款 |
未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纳税款 |
因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而获得的减税额 |
10000 |
(10000-3500)*30%=1950 |
3000 |
(10000-3500-1950)=4550 |
4550*20%-555=355 |
(10000-3500)*20%-555=745 |
390 |
1500 |
(10000-3500-1500)=5000 |
5000*20%-555=445 |
300 |
50000 |
(50000-3500)*30%=13950 |
20000 |
(50000-3500-13950)=32550 |
32550*25%-1005=7132.50 |
(50000-3500)*30%-2755=11195 |
4062.50 |
5000 |
(50000-3500-5000)=41500 |
41500*30%-2755=9695 |
1500 |
以上计算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