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一条 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点刻制。
第二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须交基金会封存或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使用印章情况予以记录。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第九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第十一条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第十二条 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第十三条 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只有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及使用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