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者以“为基金会服务,为学校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经基金会同意,年满18岁,自愿参加并协助开展公益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校友和临时志愿者。
第四条基金会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2.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
3.具备良好的心理、身体素质和较强的志愿者工作能力;
4.本人自愿如实在基金会登记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条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1.无报酬和任何盈利目的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对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招募选聘志愿者;
2.开展志愿者培训;
3.指导、组织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
4.对志愿者进行考评。
第七条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影响服务活动成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第八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